8男女涉放炸彈 陪審團第二日商議 詢問法例上如何定義「嚴重」

8男女涉在明愛醫院及港鐵車廂等放炸彈案,陪審團昨日開始退庭商議,未有裁決。他們今(2日)在高等法院商議踏入第二天的商議,並提出多項問題,包括什麼是控罪中所指的「身體嚴重傷害」和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」。法官向陪審團解釋,法例沒有「紅線」,列明什麼屬「嚴重」的程度,都是由陪審團決定。

陪審團提出6條問題

7女2男組成的陪審團今早提出6條問題,包括要求再次解釋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,和串謀導致爆炸罪;兩罪的分別;控罪中「身體嚴重傷害」、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」等的意思。

官再講述兩爆炸罪的控罪元素

法官陳仲衡再講述兩罪的控罪元素,又指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,涉及犯案者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,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,而爆炸品本身有能力導致死亡、身體嚴重傷害或重大物質損害。至於串謀導致爆炸罪,則涉及犯案者有意圖藉任何爆炸品導致爆炸,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。法官指,「相當可能」並非等同「一定會」。

嚴重定義在法例上無紅線

至於控罪中所指「身體嚴重傷害」和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」,法官指「嚴重」是由陪審團決定。法官續解釋,燒傷、骨折等是否屬嚴重傷害,都是由陪審團決定,而法例沒有「紅線」,列明什麼是「身體嚴重傷害」。

陪審團要求重溫保安及第四被告自辯口供

此外,陪審團昨晚提出想重溫部份證供,包括宏創方保安員陳輔廸部份作供、第四被告張家俊自辯時被控方盤問時部份作供,今早庭上亦播放該些錄音。

8名被告:何卓為(41歲,無業)、李嘉濱(30歲,裝修工)、吳子樂(32歲,金融從業員)、張家俊(34歲,程式工程師)、楊怡斯(33歲,文員)、張琸淇(29歲,入境處登記主任)、何培欣(26歲、浸大四年級生)及周皓文(28歲、測量員)。